嘉興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市級履職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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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廳《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實施方案》要求,我局編制了《嘉興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市級履職要求》,現予以公開。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2月29日 嘉興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履職要求 一、具體條件 (一)嘉興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2021年版)中的違法行為客觀存在。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于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未超過法定追溯時效。 二、工作程序 (一)立案;(二)調查取證;(三)編寫、提交調查報告;(四)案件審查、告知(聽取陳述申辯、組織聽證);(五)行政處罰審議小組審議;(六)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七)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八)執行;(九)編寫結案報告,整理案卷歸檔。 三、工作要求 (一)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三項制度”。 (二)詢問或者檢查、勘察應當制作筆錄。 (三)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 (四)依法告知當事人救濟權利。 (五)涉及到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依法及時告知并移送相關材料。 四、監督措施 (一)開展案卷評查,提高案件辦理質量。 (二)實施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當事人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四)在履職過程中發現黨員、行政相對人有違紀違法線索的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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