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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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法、最高檢、科技部、公安部等11個相關部門共14家單位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國家、省、市都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2018年,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2019年,中共嘉興市委辦公室、嘉興市人民政府印發《嘉興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的印發是進一步鞏固改革成果,優化制度建設,推動改革向縱深發展的重要舉措。 改革試點和全面試行以來,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級各有關部門積極推進,在全市范圍內初步構建了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取得了階段性成效。在制度建設上,形成了“1+3+1”的制度體系;在案例實踐上,共辦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例51件,賠償金額近億元。改革實施方案和案例實踐實現縣(市、區)全覆蓋。 《規定》聚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行以來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從總則、任務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機制、附則等5個方面提出要求,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法治軌道上的常態化、規范化、科學化運行。 《規定》明確了部門任務分工、地方黨委和政府職責,對案件線索篩查、案件管轄、索賠啟動、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索賠磋商、司法確認、賠償訴訟、修復效果評估等重點工作環節作出明確細化的規定,完善鑒定評估機構建設、鑒定評估技術方法、資金管理、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等保障機制,加強督察考核,指導改革全面深入開展。 接下來,市生態環境局將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加強宣傳培訓,強化部門協調和工作銜接,督促各地以案例實踐為抓手,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一步落實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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