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小微案件管理辦法(試行)》(嘉環發〔2023〕7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于近期印發,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隨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浙環發〔2023〕13號)等文件的印發實施,標志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已在常態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軌道上運行。然而,在實踐過程中仍有不少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明晰,如“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等案件情形沒有具體標準,不便實踐操作。 為明晰小微案件的情形和標準,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辦理效率,并保障案件追償的規范性和科學性,嘉興市生態環境局等11部門在深入調研和面向各地各部門及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嘉興實際,研究制定了《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聚焦“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且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非涉刑案件,包括總則、適用情形、工作程序、保障措施、附則等五個部分。 (一)適用情形。以預估生態環境損害損失和費用(不含調查、鑒定評估費用)少于30萬元為標準,設定了包含水、大氣、固廢、土壤和動植物等要素在內的10種具體情形,可納入小微案件管理。 (二)工作程序。以流程圖的形式,闡明了從發現線索到賠償執行的九個具體程序。其中,重點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所列“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可以終止索賠的情形,以數量標準細化了10種具體情形。 (三)保障措施。建立復核和信用管理機制,規定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每年組織專家對快速鑒定評估意見進行抽檢復核,對存在方法、標準及程序等應用不合理或存在明顯錯誤的快速鑒定評估意見,要及時予以更正并取消鑒定評估該案的機構或專家在本市開展鑒定評估的資格。 三、主要特點 《管理辦法》兼具創新性和實操性。全省率先以數量標準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且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和“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可以終止索賠的案件情形進行了細化,彌補了基層在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實踐過程中沒有標準遵循的空白,將有效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辦理效率,并保障其規范性和科學性。 四、關鍵詞解釋 1.生態環境損害: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2.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嘉興市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嘉興市人民政府指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等市直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生態環境賠償具體工作。 3.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4.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小微案件: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非涉刑案件。 5.快速鑒定評估:由鑒定評估機構或者專家組根據委托 交的案件相關證據、法律文書、監測報告等,科學合理、公平客觀的按照國家有關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及規范綜合作出認定,出具快速鑒定評估意見書。 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評估辦法》(浙環發〔2021〕22號),經調查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經賠償權利人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同意,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雙方協商一致,可啟動快速鑒定評估程序。 6.污染物清理數量: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發生后,所清理的包含污染介質本身及被其污染的對象數量總和。 五、施行時間 《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六、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解讀人:綜合規劃與自然生態保護處 聯系電話:0573-82159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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