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0400MB1573935T/2023-00012 | 文號: | 嘉環發〔2023〕39號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2023-05-30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有效性: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嘉興市生態環境從重、從輕與減輕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
|||
|
|||
政策原文>> | |||
政策圖解>> | |||
一、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環保e企管建設應用管理辦法(試行)》《嘉興市生態環境局關于修訂護航經濟穩進提質 助力企業紓困解難若干措施的通知》等,進一步規范從重、從輕與減輕的行政處罰裁量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在《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裁量表”基礎上,對從重、從輕與減輕處罰進一步細化,規范約束裁量權的行使,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和“同案不同罰”現象,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干預。 二、主要內容 (一)從重處罰的8種情形:一是列入生態環境領域嚴重失信名單且尚未修復的。二是引發重大社會輿情、上級機關督辦或重點交辦、市級以上主流媒體曝光(主動曝光典型案例除外),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三是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導致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跨縣域及以上生態環境污染的。四是跨地市非法處置、利用、傾倒固體廢物的。五是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六是在案件查處過程中拒不配合,干擾、阻撓調查取證,或對執法人員、舉報人、證人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適用“裁量表”4-1和4-2除外)。七是調查期間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證明材料的(適用“裁量表”4-3除外)。八是具有除以上和“裁量表”外其他從重處罰情形的。 (二)從輕處罰的11種情形:一是屬于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標排放行為的(含排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但第一類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除外)。二是通過積極整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是超標排放行為中廢水、廢氣排放量較少的(超標因子含第一類污染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質除外):廢水排放量較少指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生產廢水排放量或實際生產廢水排水量少于1500噸/年,廢氣排放量較少指有組織生產廢氣排放量小于500立方米/小時。四是廠(場)界噪聲超標排放,不涉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且無群眾噪聲投訴的。五是屬于微型企業和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且非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尚未造成明顯不良影響的。六是工業污水處理廠或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因進水水質濃度超標,已采取一定減輕危害后果的措施,出水水質仍超標的。七是向生態環境部門檢舉尚未掌握的他人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并提供有效線索、證據,經查證屬實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現的。八是當事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或主動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并達到相關要求的。九是通過環保e企管平臺學法獲得的有效剩余積分在200分以上的(至案發時,僅適用排污單位)。十是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階段主動出具認錯認罰承諾書,并認真落實本條第(二)項的。十一是具有除以上和“裁量表”外其他從輕處罰情形的。 (三)減輕處罰的6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主動向生態環境等部門供述尚未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且未造成污染環境后果的。二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三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四是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五是部分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輕微、主觀故意性不強,但罰款數額明顯高于同類型其他違法行為的。六是具有其他減輕處罰情形的。 (四)同時符合從重、從輕、減輕中的多種情形的處理方式以及不得從輕、減輕處罰的特殊情形。 三、主要特點 一是首創認錯認罰從輕處罰。全省率先實施認錯認罰從輕處罰規定,違法當事人在調查階段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簽署認錯認罰承諾書,并積極整改和配合調查取證的,將按照法定罰款上限的8%減少罰款數額,實現企業得實惠、效率得提升、環境得保障的“三贏”局面。 二是推行學法積分抵扣罰款。全省首個將學法積分抵扣罰款寫入地市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排污單位至案發前在“環保e企管”平臺的學法積分達到200分以上,每滿200分可按法定罰款上限的1%抵扣,最高不超過5%,進一步提高排污單位主動學法積極性,有效提升環保意識和法治意識,避免環境違法行為發生。 三是試行違法行為減輕處罰。規定6種減輕處罰情形和6種不得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針對部分法律條款罰款額起點較高的處罰事項,對廠區內擅自堆放少量危險廢物、個人無證收集少量危險廢物等主觀故意不強和環境危害不大的行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在法定最低限額以下作出處罰決定,做到“合法又合理”。 四、關鍵詞詮釋 1.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2.環保e企管:生態環境部門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識別碼建立的智能化監管與服務場景。 五、施行時間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六、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解讀人:政策法規與宣教處 聯系電話:0573-82159510 |
|||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