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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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現將《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本文件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生態環境局2020年7月28日印發的《上海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滬環規﹝2020﹞4號)、江蘇省生態環境廳2020年7月23日印發的《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浙江省生態環境廳2020年7月23日印發的《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浙環發﹝2020﹞10號)、安徽省生態環境廳2020年7月30日印發的《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皖環發﹝2020﹞20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上海市司法局 江蘇省司法廳 浙江省司法廳 安徽省司法廳 2024年5月8日 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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