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0400MB1573935T/2025-00006 | 文號: | 嘉環發〔2025〕14號 |
發布機構: |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2025-05-30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有效性: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嘉興市生態環境從輕、減輕與從重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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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 |||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原文件自2023年7月1日施行以來,創新認錯認罰從輕處罰、學法積分抵扣罰款、生態損害賠償減少罰款等舉措,在規范基層執法、化解行政爭議等方面上起到積極作用。隨著《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更加注重韌性治理和柔性執法,防治執法“一刀切”和“小過重罰”。為此,市生態環境局自2025年1月啟動修訂,在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內召開座談會1次、征求意見4次,上級部門、相關市級部門和公眾征求意見各1次,召開專家論證會1次,并對相關案件進行測算分析。經集體討論決定,修訂出臺《嘉興市生態環境從輕、減輕與從重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將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適用范圍。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及各縣(市、區)分局使用普通程序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罰款類行政處罰。 (二)細化裁量幅度。對《規則》第八條和第九條中的從輕、從重的各項情形在上級文件規定的限額內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 (三)增加裁量情形。在《規則》基礎上,增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錯認罰、學法積分等從輕處罰或抵扣罰款的情形,增加在裁量基準表上減少一定罰款數額的3種情形,增加對造成跨區域生態環境污染的從重處罰的情形。 (四)規范整改認定。要求執法辦案人員及時開展復查復核,對整改情況嚴格把關,并對整改期限確需較長時間的情況采取差別化的處理方式。 (五)創新減罰賦分。對有法定可以減輕處罰的情形,且初次裁量達到法定最低罰款數額的,采取減輕處罰量化賦分,從正向賦分(9個維度)和反向賦分進行打分,分值累計達到規定值的可以適當減輕處罰,但最終罰款金額一般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的50%。 (六)規范個案調整。在案情相似、危害相當、法律適用一致的情況下,國家和長江三角洲區域省級以上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開發布的有關案例,以及審判監督意見可以作為裁量參考,經法制審核同意后報市生態環境局批準;其他情況的個案調整按程序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批準。 (七)明確判定規則。明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依次優先判定,從重情形可以與從輕情形相抵,同一裁量因素或情形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二次有效評價。 解讀人: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電話:0573-82159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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