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1008004/2021-00001 | 文號: | 嘉環發〔2021〕87號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2021-10-29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FC 64-2021-0004 |
嘉環發〔2021〕87號嘉興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嘉興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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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六穩”“六保”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鼓勵環境守法,嚴懲環境違法,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根據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嘉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實施辦法遵循公開公正、嚴格標準、重點保障、差異化監管、激勵守法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嘉興市域內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活動。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全市正面清單的審核、公示和發布工作,各縣(市、區)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擬納入正面清單企業的現場核查、資料審核等具體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分局應積極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意見,鼓勵、支持與民生保障密切相關、污染物排放小、環境風險低、吸納就業強的小微企業納入正面清單管理。 第五條 企業自查認為符合納入正面清單管理條件的,可在每年8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提出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申請。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應當結合日常監管對提出納入管理申請的企業是否符合納入條件開展不少于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七條 經查符合納入條件的,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應當書面征求發改、經信、建設、應急等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意見。 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每年10月底前將經查符合納入條件的企業信息上報市生態環境局,上報的企業信息內容同正面清單公示信息。 市生態環境局對各分局上報的擬納入企業進行審核和抽查。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每年1月1日前發布正面清單,發布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本地媒體等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工作日,下同),并公布投訴舉報途徑,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正面清單公示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 (二)單位地址; (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四)所屬行業; (五)排污許可證編號或排污登記編號; (六)重點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 (七)正面清單類型與有效期。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在公示結束后5日內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正式納入正面清單管理,并于3日內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十一條 正面清單實施動態管理,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內,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要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正面清單企業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 第十二條 疫情防控等特殊時期的正面清單的納入和移出條件、管理措施、監管方式等由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根據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特殊時期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章 管理內容 第十三條 企業滿足以下條件的,可向所在地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提出申請: (一)符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 (二)根據《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信用為“B”及以上等級;根據《嘉興市企業環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無嘉興市企業環境信用不良信息; (三)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分級標準,兩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四)兩年內未因生態環境違法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五)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環保手續齊全、環境管理規范、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穩定運行; (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部門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工況監控等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發生以下情形的企業,不得納入正面清單: (一)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舉報屬實的。 (二)近五年發生過惡意偷排(含傾倒固體廢物)、土壤未安全利用、篡改臺賬記錄、自動監測數據造假、逃避監管等嚴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十五條 納入正面清單管理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縣(市、區)分局上報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每季度公示移出企業信息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一)因生態環境違法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 (二)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分級標準,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其他應當移出正面清單的情形。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正面清單企業全部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列入年度執法任務與計劃,并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一年內對抽取的同一正面清單企業不得開展一次以上的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應當對正面清單企業采取以下差異化監管措施: (一)對正面清單企業應當以非現場方式開展檢查,原則上不進行各類形式的現場檢查。正面清單企業被列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專項檢查范圍的,應當以污染源在線監控、用水用電監控、衛星遙感、查閱企業公開信息等非現場的方式開展檢查。 (二)對正面清單企業非現場檢查發現環境問題的,應當先由企業自查,限時提交書面自查報告和證明材料,經綜合審核發現環境違法線索的,經本級執法機構負責同志同意后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三)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應當根據企業需要開展幫扶指導,做到有需要有服務,無需要不干擾。 第十八條 正面清單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一)涉嫌環境違法被媒體曝光、群眾舉報投訴,或者上級交辦環境問題線索的; (二)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分級標準,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其他確需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的情形。 第十九條 對正面清單企業審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正面清單企業對因非主觀過錯導致的環境違法行為,主動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或者對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正面清單企業初次環境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正面清單企業因管理不善導致超標排放且未主動報告,或存在其他惡意環境違法行為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及時移出正面清單,同時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加大執法監管頻次,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各地辦法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正面清單管理工作不落實、在正面清單編制過程中弄虛作假或對正面清單企業監管失察等情形的,將予以通報。 相關工作人員在本辦法落實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符合納入正面清單條件的企業信息。 2.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申請表。 附件1 符合納入正面清單條件的企業信息
報送單位(蓋章): 報送人: 日期: 附件2 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申請表
申請單位(蓋章): 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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