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0400MB1573935T/2021-00015 | 文號: | 嘉環發〔2021〕96號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2021-11-25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有效性: | 廢止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嘉興市生態環境從重、從輕與減輕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試行)》政策解讀 |
|||
|
|||
政策原文>> | |||
政策圖解>> | |||
近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印發了《嘉興市生態環境從重、從輕與減輕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問題進行解讀。 一、出臺背景及意義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文件中,執法機關可以在職權范圍內從重、從輕與減輕行政處罰,但多為原則性描述,特別是《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了從重從輕“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未作細化。《實施意見》是在《規定》“裁量表”基礎上,對從重、從輕與減輕處罰進一步細化,規范約束裁量權的行使,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和“同案不同罰”現象,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干預。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三)《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 三、適用范圍 市生態環境局及各分局使用普通程序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時,在適用《規定》后,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從重、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適用本《實施意見》。 四、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十三條,包括七個方面內容: (一)《實施意見》的制定依據、使用范圍; (二)從重處罰的8種情形及相應的裁量百分值; (三)從輕處罰的10種情形及相應的裁量百分值; (四)減輕處罰的6種情形及相應的裁量百分值; (五)同時符合從重、從輕、減輕中的多種情形的處理方式以及不得從輕、減輕處罰的特殊情形; (六)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關工作職責; (七)相關定義、解釋等。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解讀人:政策法規與宣教處 聯系電話:0573-82159861 |
|||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