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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1008004/2021-00003 文號: 嘉環發〔2021〕77號
發布機構: 市生態環境局 發文日期: 2021-08-17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ZJFC 64-2021-0003
嘉環發〔2021〕77號嘉興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嘉興市企業環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08-17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 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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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嘉興市企業環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現將《嘉興市企業環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本文件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請參照執行。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8月17日


嘉興市企業環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進一步規范企業環境信用管理,明確不良信息列入、發布、監管和修復等具體操作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嘉興市范圍內企業環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所稱不良信息,是指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和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信息主體構成負面影響的生態環境信息。嚴重失信信息,是指符合《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情形,被列入生態環境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


第二章  列入范圍

第三條  信息主體在生態環境領域的下列信息應當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信息;

(二)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的行政處罰信息,但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三)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污染環境犯罪的信息;

(四)不履行生態環境部門行政決定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

(五)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

(六)接受生態環境審批部門委托的排污許可技術機構弄虛作假的;

(七)傾倒固體廢物超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追溯期限的;

(八)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條  信息主體的下列情形應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已關停或關閉企業不再列入):

(一)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而被依法撤銷的;

(三)因下列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1.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2.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3.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污染源自動監控運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領域的環境服務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情形。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五條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建立環境信用不良信息信用檔案和數據庫,及時更新,市生態環境局定期匯總。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作出涉及信息主體不良信息的行政行為決定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在官方網站統一對外公布,其中行政處罰信息還應當及時錄入“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信息系統”。

全面啟用浙江省統一行政處罰辦案系統,實現與“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信息系統”同步,最終實現不良信息數據檔案與信用嘉興、信用浙江聯網。

第六條  對擬認定為嚴重失信名單的,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書面告知信息主體被列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信息主體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認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陳述和申辯;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作出認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采納。

第七條  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開展嚴重失信名單的前期認定工作,定期將擬列入名單報市生態環境局。

嚴重失信名單經市生態環境局局長辦公會議最終審定,制作決定書,報省生態環境廳集中發布。


第四章 信用應用

第八條  環境信用不良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后,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就關聯事項對不良信息主體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如審批綠色通道、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等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

(四)國家和省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九條  嚴重失信名單在移出前,除第八條明確的監管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取消相關企業生態環境領域所有評先、評優、評獎資格;其他部門或單位征求我局對相關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環保主要負責人在評先、評優、評獎、財政獎勵、上市、政府采購資格等意見時,予以“一票否決”。

(二)通過生態環境與金融機構信息共享機制,載入銀行征信系統。聯合人行嘉興市中心支行、嘉興銀保監分局等金融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有關信貸政策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抽查。

(三)列入“雙隨機”重點監管庫,基層環保所(中隊、分隊)每季度監督檢查不少于1次。

(四)對新發現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從重處理,按照《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第十條相關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上調5%。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一節 修復條件

第十條  信用修復包括自然修復和依申請修復。自然修復是指除嚴重失信名單(含環保“黑名單”)外的不良信用信息自認定之日起滿5年后從所在主體信用檔案中刪除,視為自然修復。依申請修復是指不良信息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生態環境部門(以下簡稱修復機關)提出申請,并被確認的一種行為過程。

嚴重失信名單只能通過依申請修復(信息主體關閉除外),其它不良信息可以通過依申請修復,也可以通過自然修復。

第十一條  申請信用修復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修復期限滿1年及以上;不良信息主體與生態環境部門就認定該不良信用信息的事件發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爭議,經復議機關、審判機關維持的,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生效之日起計算期限。

(二)行政處理決定或司法判決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

(三)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同類型不良信息;

(四)不存在其他生態環境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二條  由信息主體向轄區內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提出修復申請;確定該不良信息所依據的權力事項由市生態環境局直接行使的,也可以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修復申請。

不良信息修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信用修復申請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完成相應整改的證明材料、信用修復承諾書。


第二節 修復程序

第十三條  修復機關應當對材料的齊備性進行檢查,材料齊備的,應當受理不良信息主體提交的信用修復申請材料。提交的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不良信用修復主體需要補充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修復機關應當對不良信用修復主體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予以核對。

不良信息原則上只進行書面審查和歷史資料核查,符合條件的在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無效的,經機關負責人批準后作出修復決定。不良信息修復辦理期限為10個工作日,公示時間及公示異議核查時間不計入辦理期限。

第十五條  嚴重失信名單除上述審查外,還應當組織實地現場核查,同時邀請公眾代表參加,聽取公眾代表和當地居民意見。經市生態環境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同意修復,在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無效的,經機關負責人批準后作出修復決定,抄報省生態環境廳。嚴重失信名單修復辦理期限為15個工作日,公示時間及公示異議核查時間不計入辦理期限。

第十六條  公示期間出現不良問題反映或相關投訴舉報的,修復機關及時組織核查,核查期限為10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經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延長10個工作日。核查結束后,不良問題反映或投訴舉報不屬實,或不足以影響本次信用修復的,制作信用修復確認通知書;核查結束后認為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制作不予信用修復告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不良信用修復主體對修復機關的不予信用修復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復告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提出異議申請。

利害關系人對信用修復確認有異議的,可以向修復機關提出異議申請,也可以直接向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提出異議申請。

異議申請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并反饋給異議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不良信用修復主體在修復過程中,出現疑似同類型環境違法行為或其他生態環境嚴重失信行為的,修復過程中止,中止時間不計入辦理期限,待上述疑似行為排除后再啟動修復工作。不能排除或情況屬實的,終止修復,制作不予信用修復告知書。

第十九條  申請修復的不良信用信息達到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屬于同一類型的,可以一起修復;屬于同一類型的,只修復最近一期的不良信用信息,前期的不良信用信息只能通過自然修復。

涉及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的不良信用信息,請示上級機關后合并處理或同時段處理。


第三節 修復應用

第二十條  不良信息信用修復完成后,信用修復申請表、確認通知書、承諾書上傳至市、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進行標注,標注內容為“經嘉興市生態環境局XX分局同意修復,不再作為負面信息使用”字樣。自作出不良信息信用修復決定后,取消對信息主體的本細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  嚴重失信信息完成信用修復后,生態環境部門將失信主體從嚴重失信名單中刪除,同步將有關信息推送市、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同類型不良信息的認定,以確定該不良信息所依據的權力事項類別為準。屬于同一權力事項的,認定為同類型不良信息,否則認定為不同類型。

第二十三條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企業環境信用修復工作中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四條  信息主體在申請修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撤銷原修復決定,向社會公開,并在撤銷后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信用修復。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或信用管理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嘉興市環境保護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環保“黑名單”制度的通知》(嘉環發〔2016〕21號)自發文之日起廢止,按照該文件之前發布但尚未修復的環保“黑名單”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附件1

信 用 修 復 申 請 表

不良信息主體基本情況

名稱

(填寫:法人單位名稱或自然人姓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填寫:自然人填寫身份證)

聯系電話


申請修復的不良信息內容

認定的不良信息的文書文號


認定不良信息的單位名稱


不良信息內容描述


××××年××月××日,因****行為被處以***處罰等。

(可提供頁面打印件或復印件)


申請信用修復的理由

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請在□上打√)

第五條規定:符合□,不符合□。

第六條規定:符合□,不符合□。


本單位(本人)聲明,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簽字(蓋章)


申請日期:



附件2

信用修復承諾書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我單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        ,于   年 月  日,受到你局     ,決定書文號為     。我單位在失信行為發生后,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積極了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政策文件,主動修正和整改失信行為,并已依法依規及時、全面接受了處罰/……     。現提請對該條不良信息進行信用修復,并鄭重承諾:

一、所提供資料均合法、真實、準確和有效。

二、已履行了           規定的內容,已按處罰/    機關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實了整改措施。

三、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依法守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四、自覺接受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輿論的監督,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五、若發生違法失信行為,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規定接受處罰,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六、本《信用修復承諾書》同意在“信用嘉興”網站向社會公開。

承諾人蓋章(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3

不予信用修復告知書


編號: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單位)提交的                                     申請,經審查,不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的         規定,決定不予信用修復。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不予信用修復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向         提出異議申請。


單位名稱(公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經辦人電話:


附件4

信用修復確認通知書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基本情況

作出不良信息認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名稱


經辦部門


經辦人


聯系方式


申請修復的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主體

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自然人填寫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系電話


申請修復的不良信息的文書文號


不良信息內容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意見

修復條件認定情況

經核實,不良信息主體已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

至申請日,不良信息已披露×年×個月,期間未產生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同類不良信息。

修復處理意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報轄區內縣(市、區)公共信用工作機構,送申請人。



附件5

XXXX(單位名稱)信用修復公示


XX(單位名稱)向我局申請信用修復,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嘉興市企業環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文件規定,擬對該失信行為予以修復,現將有關事項公示如下:

XX(單位名稱)于何時因何事(認定的文書號)認定為XXX(不良信用類型)。(整改情況)。鑒于XX(單位名稱)已改正違法行為,并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擬修復該公司信用。

公示時間: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5個工作日),對公示內容如有反映情況的,請于公示期間與我局聯系。

監督電話:0573-XXXXXXX;聯系單位: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與宣教處;地址:嘉興市祥和路516號嘉興市生態環境局713辦公室;郵編:314000。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XXXX年X月X日


附件6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關于對       擬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告知書


(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經查,你單位因        ,違反了        的有關規定,且情節嚴重。依據        的規定,擬將你單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并通過信用浙江等渠道向社會公示。

你單位如對上述意見有異議,可以自收到本告知書7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我局將依法作出決定。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年  月  日


附件7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關于對       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決定書


(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經查,你單位因        ,違反了        的有關規定且情節嚴重。依據        的規定,現決定將你單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并通過信用浙江向社會公示。你單位應主動糾正違法行為,可以于一年后申請移出嚴重失信名單。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年  月  日


附件8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關于對       移出嚴重失信名單決定書


(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嘉興市企業環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規定,(單位名稱)向我局提出生態環境嚴重失信名單移出申請。經審核確認,并經公示,你企業已經整改到位,我局同意移出生態環境嚴重失信名單。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年  月  日


嘉環發〔2021〕77號嘉興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嘉興市企業環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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