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1008004/2021-00012 | 文號: | 嘉環發〔2021〕77號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2021-08-17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嘉興市企業環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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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推進我市環境保護誠信體系建設,強化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印發了《嘉興市企業環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實施細則》(嘉環發〔2021〕77號,以下簡稱《細則》),《細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就《細則》作如下解讀: 一、為什么要制定《細則》?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環境信用管理,明確不良信息列入、發布、監管和修復等具體操作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了《細則》。《細則》明確了信息主體不良信息、嚴重失信名單的列入情形以及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信用修復的具體實施辦法,對于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環境行為,自覺履行環境保護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建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細則》制定的依據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3號) 3.《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浙發改財金〔2018〕671號) 4.《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浙環函〔2020〕16號) 三、《細則》適用的范圍和原則有哪些? 《細則》適用于嘉興市范圍內企業環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按照誰列入誰修復的原則,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不良信息的前期認定、備案上報、日常管理及修復,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嚴重失信名單的最終審定。 四、如何認定企業生態環境領域的不良信息、嚴重失信名單? 《細則》所稱不良信息,是指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信息主體構成負面影響的生態環境信息。包括(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信息;(二)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的行政處罰信息,但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除外;(三)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污染環境犯罪的信息;(四)不履行生態環境部門行政決定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五)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六)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細則》所稱嚴重失信信息,是指符合《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情形,被列入生態環境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包括(一)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而被依法撤銷的;(三)因下列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1.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2.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3.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污染源自動監控運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領域的環境服務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情形。 五、信息的征集與發布是由誰來負責的? 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級環境信用不良信息信用檔案和數據庫,作出不良信息的認定、公布以及嚴重失信名單的前期認定;市生態環境局最終審定嚴重失信名單。 六、如何進行信用修復? 失信主體在進行依申請修復時,滿足三個條件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一是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修復期限已滿1年及以上;二是行政處理決定或司法判決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三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同類型不良信息。 按照“誰列入、誰修復”的原則,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在受理信用修復申請后,按照修復程序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七、對環境不良信息主體有哪些懲戒措施? 環境信用不良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后,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等工作中,將不良信息主體列為重點審查對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其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比如審批綠色通道、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等。 嚴重失信名單在移出前,還增加取消相關企業生態環境領域所有評先、評優、評獎資格、通過生態環境與金融機構信息共享機制,載入銀行征信系統、列入“雙隨機”重點監管庫,基層環保所(中隊、分隊)每季度監督檢查不少于1次、對新發現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從重處理,按照《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第十條相關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上調5%等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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