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1008004/2016-00003 | 文號: | 嘉環發〔2016〕53號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2016-07-01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有效性: | 擬修改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嘉興市環境監測業務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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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環境保護局制定印發了《嘉興市環境監測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嘉環發〔2016〕53號),該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現就該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 1.制定目的。在環境保護領域日益擴大、環境監測任務快速增加和環境管理要求不斷提高的情況下,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已迫在眉睫。浙江省環境保護廳于2013年8月印發了《關于推進環境檢測市場化工作的意見》(浙環發〔2013〕44號),提出了因地制宜、有序放開環境檢測市場服務范圍、服務內容,穩步提高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的服務能力,建立長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培育引導環境檢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為我省經濟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優質的環境檢測服務的總目標。 環境保護部于2015年2月印發了《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20號),為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環境監測、規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服務行為、促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良性發展指明了方向,并對開放環境監測服務市場、扶持和規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發展、依法監督環境監測服務行為提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 為了規范嘉興市環境監測業務市場,促進環境檢測機構規范運作,嘉興市環境保護局根據相關文件要求制定印發了《嘉興市環境監測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嘉環發〔2016〕53號)。 2.政策依據。主要根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等規定,以及《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20號)、《關于推進環境檢測市場化工作的意見》(浙環發〔2013〕4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對加強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行業統一管理具有指導、支持作用的內容予以借鑒和吸收。 二、具體內容 《嘉興市環境監測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共17條,就適用范圍、備案與審核要求、服務規范與義務、監管機制、責任追究等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具體說明如下: 1.適用范圍。該辦法適用于嘉興市范圍內環境監測業務的委托和管理,明確了環境監測業務的范圍,并按任務來源、性質不同對業務進行分類(第二條)。環境監測機構指除本市環保主管部門下屬環境監測站之外的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的機構,并按機構性質、規模和層級將環境檢測機構劃分為三類(第三條)并實行分類管理(第八條)。 2.備案與審核。該辦法明確了環境檢測機構所應具備的具體條件(第四條)以及申請備案的時間節點和申請備案材料(第五條)。環境保護局主管部門將從檢測能力、檢測質量、服務質量等方面對環境檢測機構進行審核和公布(第六條)。經備案審核合格的環境檢測機構年度內若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復查評審、擴項評審以及監督評審,應于一個月內向嘉興市環保主管部門提交資質評審結果(第九條)。 3.服務規范與義務。備案審核合格的環境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數據可作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管理的依據(第七條),環境監測業務的委托應按規范進行,環境檢測機構應與委托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十條)。該辦法明確了環境檢測機構的保密義務和超標數據上報義務(第十一條)。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相關技術規范或標準,實施全程序質量控制,對監測數據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二條)。 4.監管機制。各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環境監測業務開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檢測質量控制。監督檢查結果定期公布,并作為備案審核的依據(第十三條)。 5.責任追究。環境檢測機構因未嚴格執行相關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等出現監測質量事故的應當立即整改(第十四條);出現弄虛作假行為的,環保主管部門將依法查處,并移交質監部門進行處罰,將該機構和涉及人員列入環保“黑名單”并曝光等(第十五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十六條)。 三、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解讀人:環境監測信息與輻射管理處 聯系電話:82532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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