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1008004/2016-00001 | 文號: | 嘉環發〔2016〕53號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2016-07-01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擬修改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FC15-2016-0001 |
嘉環發〔2016〕53號 嘉興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嘉興市環境監測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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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環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嘉興市環境監測業務市場,促進環境檢測機構規范運作,根據《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20號)、《關于推進環境檢測市場化工作的意見》(浙環發〔2013〕44號)的文件精神,現將《嘉興市環境監測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從8月1日起,我局開始受理環境檢測機構備案材料,請各有關單位對照本辦法,及時將備案材料報送提交到嘉興市環境保護監測站綜合室101,所需材料原件用于當場驗視,不留存。備案審核結果將在我局門戶網站上予以公布。 聯系人:蒲鳳蓮 0573-83385926 傳真 0573-82857145 俞麗瑯 0573-82855038 附件:嘉興市環境監測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此文件公開發布) 嘉興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7月1日
附件: 嘉興市環境監測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嘉興市環境監測業務市場,促進環境檢測機構規范運作,根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等規定,以及《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20號)、《關于推進環境檢測市場化工作的意見》(浙環發〔2013〕4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嘉興市范圍內環境監測業務的委托和管理。本辦法所指的環境監測業務主要包括: (一)水、氣、聲、土壤等要素的環境質量監測; (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三)環境執法監測; (四)突發性污染事故應急監測; (五)企業環保設施(含污染源在線監測設施)驗收監測; (六)機動車尾氣監測; (七)加油站油氣回收監測; (八)地表水、環境空氣、飲用水、污染源等自動監測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 (九)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管理認證、清潔生產審核、上市核查等監測; (十)企業自行監測; (十一)其他監測。 按任務來源、性質不同,環境監測業務劃分為A類、B類、C類三類: A類為第一至第四項; B類為第五項; C類為第六至第十一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檢測機構是指除本市環保主管部門下屬環境監測站(機排站)之外的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的機構。環境檢測機構按機構性質、規模和層級劃分為三類: 第一類為省級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的可承擔環境監測業務的檢測機構; 第二類為地市級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的可承擔環境監測業務,且具有較強環境監測能力的檢測機構; 第三類為其他可承擔環境監測業務的檢測機構。 第四條 在嘉興市范圍內從事環境監測業務的環境檢測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國家或浙江省級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 (三)本省轄區內有滿足環境監測業務需要的實驗室; (四)有滿足環境監測業務需要的儀器設備以及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有經考核合格的上崗證; (五)有與環境監測業務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近三年內無違法記錄。 其中,第一類和第二類環境檢測機構還需達到以下條件: (一)不少于15名在崗專職技術人員,且至少8人具有從事環境監測工作的經歷,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2名。 (二)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原值不少于800萬元,在本省轄區內的實驗室使用面積不得低于600平方米。 (三)通過計量認證的檢測能力不得少于100項,其中當地環保主管部門下屬環境監測站暫不具備能力的項目不少于20項,并覆蓋水、氣、聲、渣(含土壤)四個類別。 第五條 在嘉興市范圍內從事環境監測業務的環境檢測機構需向嘉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備案,備案材料提交時間為每年1月15日之前,首次申請時間不限。申請備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獨立法人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二)國家或浙江省級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以及檢測分析能力表原件及復印件1份; (三)滿足環境監測業務需要的儀器設備清單、實驗室用房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1份; (四)近半年繳納人員社保證明、專業技術人員上崗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五)上一年度在嘉興市范圍內開展環境監測業務的工作總結。 (六)其他環保主管部門要求的事項。 第六條 嘉興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申請備案的環境檢測機構從檢測能力、檢測質量、服務質量等方面進行審核,在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環境檢測機構名單公布在嘉興市環保局門戶網站。 第七條 經嘉興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審核合格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其出具的檢測數據可作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管理的依據。 第八條 按照積極探索、穩步推進的原則,嘉興市環境監測業務按類型進行分類管理。 A類由環保主管部門委托,以下屬環境監測站承擔為主,不具備相應監測能力的,經環保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委托第一類環境檢測機構承擔。 B類由企業委托,屬于高污染、高風險或涉及敏感區域等重點監管項目的,第一類和第二類環境檢測機構可獨立承接,或與環保主管部門下屬環境監測站合作承接;屬于“零土地”技改項目實行承諾備案制的,以及低污染、低風險、不涉及敏感區域的項目,所有經備案審核合格的環境檢測機構均可承擔。 本類監測業務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零土地”建設項目環境驗收管理、《嘉興市環保局關于服務和支持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嘉環發〔2015〕110號)的相關規定,由環保項目驗收主管部門和環境監測部門共同確定。 C類由環保主管部門或企業委托,所有環境檢測機構均可承擔。 第九條 經備案審核合格的環境檢測機構年度內若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復查評審、擴項評審以及監督評審,應于一個月內向嘉興市環保主管部門提交資質評審結果。 第十條 環境監測業務的委托應按規范進行,環境檢測機構應與委托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由政府財政資金購買的環境檢測服務,按政府采購相關要求進行。檢測收費標準參照浙江省有關收費規定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委托方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檢測機構在開展排污單位的委托監測時,發現監測數據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相關技術規范或標準,對監測過程中樣品的采集、運輸、制備、貯存、處置以及樣品分析和數據處理等活動實施全程序質量控制,對監測數據的代表性、準確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轄區內環境監測業務開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檢測質量控制。監督檢查方式包括資料審查、現場檢查、樣品考核等。監督檢查結果及時上報嘉興市環保主管部門,定期在環保門戶網站公布,并作為下一年度備案審核的依據。 第十四條 環境檢測機構在從事環境監測業務時因未嚴格執行相關管理規定和監測技術標準、規定,出現監測質量事故的,環保主管部門應責令其立即整改。環境檢測機構整改合格后,其提供的環境檢測報告方可作為環境管理的依據。 第十五條 環境檢測機構在從事環境監測業務時有篡改數據、偽造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屬地環保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查處,并移交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處罰,同時上報嘉興市環保主管部門。嘉興市環保主管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環保“黑名單”,通過嘉興市級媒體和市、縣環保部門網站公開曝光,全市各級環保主管部門3年內不得采用其出具的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 環境檢測機構在從事環境監測業務時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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