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0400MB1573935T/2022-00010 | 文號: | 嘉環發〔2022〕70號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2022-09-30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嘉興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年版)》政策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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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印發了《嘉興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年版)》,將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問題進行解讀。 一、出臺背景及意義 為進一步在生態環境領域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和“柔性執法”,不斷創優營商環境,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對2020年出臺的《嘉興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進行修訂,形成了《嘉興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年版)》,進一步增加企業容錯空間,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三)《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 三、主要內容 《嘉興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年版)》涉及建設項目、水、氣、固廢、工業噪聲、應急預案、在線監控、排污許可、其他等9個類別共計24項,在滿足相應的適用條件的情況下,以下事項原則上不予行政處罰。 (一)建設項目:對未報批環評報告書、報告表,或未重新報批或報請重新審核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對環評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對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驗收的;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二)水:對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對廢水、廢氣超標/超許可濃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三)氣:對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對廢水、廢氣超標/超許可濃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且可以密閉,因未關閉空間或者設備而導致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的;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密閉,或對不能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對工業涂裝行業未建立臺賬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四)固廢: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對擅自堆放一般工業固廢的;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對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對一般工業固廢不規范貯存的;對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五)工業噪聲:對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六)應急預案:對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七)在線監控:對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八)排污許可:對未填報排污登記的;對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九)其他:企事業單位單次罰金較少的;對當事人項目整體關閉的情形。 四、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解讀人:政策法規與宣教處 聯系電話:0573-82159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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