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1008004/2021-00004 | 文號: | 嘉發改〔2021〕237號 |
發布機構: | 市發展改革委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2021-11-12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有效性: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嘉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市本級“十四五”時期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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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發改委會同我局制定印發了《嘉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市本級“十四五”時期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的通知》(嘉發改〔2021〕237號),該通知自2021年12月12日起施行?,F就該《通知》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 市本級排污單位“十三五”(第二輪)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期限已于2020年12月底到期,需要開展“十四五”(第三輪)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工作。為貫徹落實嘉興市排污權有償使用試點工作,有序推進“十四五”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工作,進一步加深排位單位對環境資源“有限、有價、有償”理念的認識,特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38號); 2.《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財稅〔2015〕61號); 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辦發〔2010〕132號); 4.《浙江省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試行)》(浙價資〔2011〕176號); 5.《省發展改革委 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明確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燃煤發電企業“十四五”初始排污權價格的通知》(浙發改價格〔2021〕70號); 6.《嘉興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辦法》(嘉政辦發〔2014〕112號); 7.《關于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嘉發改物〔2015〕255號); 8.《關于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嘉發改物〔2017〕144號)。 三、具體內容 1.適用范圍:該《通知》適用于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有償取得排污權或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市轄區、南湖區、秀洲區、經開區和嘉興港區的工業排污單位。 2.征收標準:化學需氧量4000元/噸·年、氨氮4000元/噸·年、二氧化硫1000元/噸·年、氮氧化物1000元/噸·年。 3.施行時間:2021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解讀人:綜合規劃與自然生態保護處 聯系電話:82153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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