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0400MB1573935T/2021-00023 | 文號: | 嘉發改〔2021〕237號 |
發布機構: | 市發展改革委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2021-11-12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FC02-2021-0003 |
關于市本級“十四五”時期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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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區、秀洲區、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改革局,嘉興港區發改經信商務局,南湖區、秀洲區、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嘉興港區生態環境分局: 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38號)、《浙江省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試行)》(浙價資〔2011〕176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經研究,并經市政府同意,“十四五”時期,市本級(含嘉興港區)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仍按以下標準執行:化學需氧量4000元/噸·年、氨氮4000元/噸·年、二氧化硫1000元/噸·年、氮氧化物1000元/噸·年。 本通知自發布日后30日起執行,請各地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嘉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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