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0400MB1573935T/2023-00021 | 文號: | 嘉環發〔2023〕49號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2023-07-26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合法性審查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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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意義 為深入貫徹《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嘉興市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審查事項目錄清單(試行)》,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合法性審查的通知》,進一步推動部門法治政府建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二、審查范圍 具體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和行政協議等,屬于前置性審查。 三、主要內容 《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合法性審查的通知》要求,在進行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嚴格落實《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合法性審查事項清單》《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合法性審查材料清單》《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合法性審查標準清單(試行)》“三張清單”。其中,事項清單根據各類法律規范中明確的事項、授權的事項,結合工作實際確定。材料清單和標準清單是對《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中確定的審查材料、內容進行細化量化。 (一)《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合法性審查事項清單》。明確五種類別的文件需要合法性審查。 1.全部行政規范性文件 2.全部重大行政決策文件 3.符合條件的行政執法決定 (1)行政許可 ①依法經聽證程序后作出的; ②對總投資超過2000萬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書面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 ③涉及當事人、利害關系人10人以上,且所涉事項疑難、復雜的; ④“鄰避”類、跨縣域污染排放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 ⑤撤銷、注銷已作出的行政許可的(行政相對人主動申請的除外)。 (2)行政處罰 ①符合《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達到聽證申請條件的; ②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并作為主要證據、依據的; ③符合《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收集、固定的數據作為證據的; ④符合《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 ⑤其他符合《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屬于重大執法決定的。 (3)行政強制 ①實施代履行的; ②非現場作出的查封、扣押、限制生產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4.符合條件的行政協議 (1)排污權交易 ①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交易或排污權回購的。 5.其他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二)《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合法性審查材料清單》。明確在提交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提供的材料。 (三)《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合法性審查標準清單(試行)》。明確法制部門在進行合法性審查時審查的諸如主體與權限、權力與義務、程序合法性、事實與證據等內容。 四、施行時間 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解讀人:政策法規與宣教處 聯系電話:0573-82159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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