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嘉興市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審查事項目錄清單(試行)》,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協議的合法性審查或法制審核(以下統稱合法性審查),扎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和依法行政,現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行政合法性審查的重要意義 合法性審查是作出審查事項決定之前的必經程序,屬于前置性審查方式,事關政府部門決策和人民群眾利益,可以有效起到防范、避免和減少法律風險的重要作用。《規定》是全國首部規范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的創制性政府規章,具有典型的示范意義和重要的法治價值。修訂后的《辦法》緊扣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有關依法行政的部署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需要,創新完善制度設計,更好規范生態環境執法行為,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作出具體規定。嘉興市出臺《嘉興市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審查事項目錄清單(試行)》,對審查事項實施清單化管理,提出進一步規范全市行政合法性審查的具體要求。各縣(市、區)分局、處室(單位)要以上述三個文件為基礎,對審核事項和具體要求不斷完善和細化,列入審查事項清單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審議(終審)、不得作出決定、不得對外公布、不得印發施行。 二、嚴格執行合法性審查“三張清單” 嚴格落實《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合法性審查事項清單》《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合法性審查材料清單》《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合法性審查標準清單(試行)》“三張清單”(詳見附件),做到應審盡審、凡審必嚴、逐條逐項。起草(承辦)機構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會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堅決杜絕借用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名義發文規避合法性審查等不當做法。起草(承辦)機構對提交合法性審查的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審查事項的合法性承擔主體責任,審查機構、審查人員在清單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起草(承辦)機構應當提交合法性審查而未提交的,承擔行政合法性不利后果的全部責任。行政合法性審查原則上采用書面方式進行,審查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采用實地考察、座談會、專家論證、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開展輔助審查,并根據不同情形出具對審查事項合法、修改建議、補充有關程序、不合法等審查意見。 三、嚴格規范合法性審查相關程序 審查事項應當在決定前提交合法性審查,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審查機構可以在起草(承辦)機構提交審查前提前參與。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審查事項應當先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公平競爭規定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分局名義直接就審查事項對外作出決定。我局或縣(市、區)分局擬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的事項需合法性審查的,參照本通知開展行政合法性審查。合法性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初次從事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的人員,一般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規定》《辦法》等文件執行。
附件:1.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合法性審查事項清單 2.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合法性審查材料清單 3.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合法性審查標準清單(試行)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7月26日
附件1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合法性審查事項清單① 類別 | 事項清單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全部。 | 重大行政決策 | 全部。 |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 行政許可 | 1. 依法經聽證程序后作出的; 2. 對總投資超過2000萬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書面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 3. 涉及當事人、利害關系人10人以上,且所涉事項疑難、復雜的; 4. “鄰避”類、跨縣域污染排放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 5. 撤銷、注銷已作出的行政許可的(行政相對人主動申請的除外)。 | 行政處罰 | 1.符合《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達到聽證申請條件的; 2.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并作為主要證據、依據的; 3.符合《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收集、固定的數據作為證據的; 4.符合《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 5.其他符合《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屬于重大執法決定的。 | 行政強制 | 1.實施代履行的; 2.非現場作出的查封、扣押、限制生產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 行政協議 | 排污權交易 | 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交易或排污權回購的。 | 其他 | 其他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
附件2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合法性審查材料清單 類別 | 材料清單 | 行政規范性 文件 | 1.文件草案和援引依據標注; 2.起草說明、制定依據; 3.向社會公眾以及相關單位征集意見和反饋情況; 4.公平競爭審查、社會風險評估、專家論證等內容,如有;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重大行政決策 | 1.決策事項草案; 2.起草說明、決策依據; 3.向社會公眾以及相關單位征集意見和反饋情況; 4.公平競爭審查、社會風險評估、專家論證等內容,如有; 5.法律顧問意見;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 行政 許可 | 1.擬作出的行政許可文書(審查意見、批復意見等)草案; 2.作出行政許可的證據材料; 3.行政許可受理情況; 4.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法律、政策依據(摘要); 5.擬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需特別說明理由和法律、政策依據; 6.涉及第三人重大利益的,提供權利、義務告知情況,如有; 7.擬作出許可決定公示;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行政 處罰 | 1.立案審批表; 2.作出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監測報告、調查詢問筆錄、責令改正決定書、復查情況、授權委托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等); 3.案件調查報告; 4.有關裁量基準說明; 5.行政處罰告知書、聽證告知書; 6.有關文書的送達回證; 7.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如有; 8.案件審查情況; 9.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草案; 10.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摘要); 11.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行政 強制 | 1.立案審批表; 2.作出行政強制的證據材料(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監測報告、調查詢問筆錄等); 3.擬作出行政強制決定書草案; 4.案件內部審批表; 5.作出行政強制決定書的法律依據(摘要);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行政協議 | 排污權交易 | 1.排污權交易合同草案或排污權回購合同草案; 2.購買排污權的資格材料(回購除外); 3.排污權平衡方案(回購除外); 4.省排污權交易平臺競價成功憑證(回購除外); 5.排污單位具有富余排污權的證明材料(僅適用回購); 6.簽訂合同的法律、政策依據(摘要);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其他 | 根據《辦法》規定,提供相關審查材料。 |
附件3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合法性審查標準清單(試行)② 1.行政規范性文件 事項 | 標準清單 | 主體與權限 | 1.本機關具有相應法律職責; 2.不得以派出機構、下屬單位名義印發; 3.在法律、法規、規章權限內制發; 4.文件制發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 權力與義務 | 5.不存在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 6.不存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7.不存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 程序合法 | 8.網上公開征求意見不少于7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少于30日; 9.向有關單位、機構、專家等征求意見; 10反饋意見充分吸納,不采納的說明理由; | 其他 | 11.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社會風險評估、專家論證等程序,如需要; 12.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
2.重大行政決策 事項 | 標準清單 | 主體與權限 | 1.本機關具有相應法律職責; 2.不得以派出機構、下屬單位名義印發; 3.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 4.決策制定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 程序合法 | 5.充分征求和吸收有關單位和群眾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 其他 | 6.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社會風險評估、專家論證等程序,如需要; 7.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
3.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1)行政許可 事項 | 標準清單 | 主體資格 | 1.行政機關具有該行政許可權限,或受有權機關的委托、授權; 2.不得以派出機構、下屬單位名義作出行政許可; | 人員身份 | 3.至少兩名持有浙江省行政執法證人員參與辦理; | 法定權限 | 4.在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權限內; | 事實與證據 | 5.相對人提交的材料完整,如屬于撤銷、注銷行政許可,應當提供原行政許可材料和有關事實證據; 6.有關材料和證據取得合法; 7.第三方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具備相應資質,如有要求; 8.擬作出的結論有充分依據; | 依據適用 | 9.對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名稱、條款的援引應當準確、具體、規范; | 裁量基準 | 10.按照裁量基準,特別是對相對人作出不利行政許可決定,或撤銷、注銷行政許可時有充分依據,如有; | 辦理程序 | 11.法律、政策等依據公開; 12.需補正時,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13.事項辦理各環節無錯亂、無遺漏; 14.各環節辦理期限符合法律和承諾要求; 15.按規定受理公示或擬許可公示; 16.公開征求意見符合相關要求; 17.涉及第三人利益關系的,告知有關權利人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18.擬對相對人作出不利決定前,履行事先告知,并聽取其陳述、申辯; 19.文書送達規范; 20.依法書面告知相對人行政救濟權利; 21.相對人的經辦人具有授權委托書,提交的材料蓋章或簽字; | 其他 | 22.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社會風險評估、專家論證等程序,如需要; 23.無不合理收費。 |
(2)行政處罰③ 事項 | 標準清單 | 主體資格 | 1.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具有行政處罰權,并在法定職權或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 2.不得由派出機構、下屬單位行使該權限; 3.該處罰事項未劃轉其他行政機關; | 人員身份 | 4.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有浙江省行政執法證,且至少兩名辦理; | 辦理程序 | 5.立案: (1)發現相對人涉嫌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經機關負責人批準延期的,在延期期限內; (2)立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 (3)不存在補辦立案手續; (4)經辦、審核和批準人員簽署明確意見; (5)未超過追責期限; 6.案件調查: (1)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進行;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并在執法文書上記載和確認; (2)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應當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3)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并按法定條件和程序實施;需要解除的,應當及時依法解除; (4)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組織復查; (5)告知代理人有關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要有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委托的范圍和時限內; 7.案件審查材料; 8.事先告知(聽證): (1)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條件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聽證程序組織聽證并制作聽證筆錄; (2)文書送達規范,其中采用郵寄送達或電子送達的,有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或同意電子送達確認書; 9.案件辦理期限未超出有關規定; | 事實與證據 | 10.調查報告中涉嫌違法行為的事實、違法后果等表述清楚、完整; 11.向當事人取得的證據,應當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并注明提交日期等; 12.提供證據清單,證明的事實有效; 13.調查報告基本信息齊全,有完整的調查經過,依法提出對當事人的處理建議; 14.不存在非法取得的證據; | 依據適用裁量基準 | 15.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正確適用法律依據; 16.對法律依據名稱、條款的援引應當準確、具體、規范; 17.有具體的裁量說明,計算準確無誤,并在行政處罰文書中對裁量進行說明; | 文書制作 | 18.執法文書應當清楚、規范,采用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文書范本; 19.執法決定需要內部審批的,應當有內部審批文書; 20.對外行政執法文書應當使用行政執法機關的全稱、加蓋行政執法機關印章并標明準確的日期; 21.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有說理性內容,對違法事實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違法事實的認定、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違法行為的定性和處罰依據、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意見等)是否采納的理由、聽證會意見采納情況、相關裁量的依據和理由等進行闡述; | 涉刑移送 | 22.不得存在“以罰代刑”情形; | 其他 | 23.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
4.行政協議(排污權交易) 事項 | 標準清單 | 主體與權限 | 1.本機關具有相應法定職權; 2.簽訂協議的主體合法,即一方為行政機關或其代理機構,另一方是有總量控制要求的工業排污單位或產生二次污染物的環境治理業排污單位; | 權力與義務 | 3.出讓方(行政機關或其代理機構)具有相應的排污權儲備量且其排污權交易量在年度允許的總量范圍內;轉讓方(排污單位)具有相應的富余排污權; 4.受讓方具有合法、合理的排污權購買資格; 5.雙方權利、義務表述準確、合理; 6.明確雙方違約責任和爭議救濟方式; | 程序合法 | 7.簽訂形式、程序合法,適用的法律、政策準確; | 其他 | 8.交易價格合理、合法; 9.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
注:①《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合法性審查事項清單》以外的事項,按照《辦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開展行政合法性審查;本合法性審查事項清單與之前不一致的,以本清單為準。 ②對有法定資質單位或具備法定職業資格人員依法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監測(檢測)報告、鑒定意見、評估報告、專家評審意見、認定意見等結論,除顯失公平、公正外,只進行形式審查。 ③行政強制標準清單參照行政處罰,結合實際,開展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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