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0400MB1573935T/2024-00011 | 文號: | 嘉環發〔2024〕41號 |
發布機構: |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2024-08-13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FC64-2024-0003 |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嘉興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4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讀 |
|||
|
|||
政策原文>> | |||
一、出臺背景及意義 為進一步在生態環境領域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和“柔性執法”,不斷優化營商環境,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對2022年出臺的《嘉興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進行修訂,形成了《嘉興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4年版)》,進一步增加企業容錯空間,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三)《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 三、主要內容 (一)12類28項免罰情形 《嘉興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4年版)》涉及建設項目、水、氣、固廢、工業噪聲、應急預案、排污許可、輻射安全許可、污染源在線、臺賬記錄、生態環境服務、其他等12個類別共計28項, 1.建設項目:對未報批環評報告表,或未重新報批或報請重新審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處罰;對環評報告表未經批準或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處罰;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處罰;對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處罰;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處罰;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處罰。 2.排污許可:對排污許可證未申領、未申請延續、未重新申請的處罰;對未填報排污信息的處罰。 3.輻射安全許可:對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處罰。 4.水:對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處罰;對廢水、廢氣、噪聲超標/超許可濃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5.氣:對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處罰;對廢水、廢氣、噪聲超標/超許可濃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處罰;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且可以密閉,因未關閉空間或者設備而導致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的處罰;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密閉,或對不能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對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處罰。 6.固廢: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處罰;對擅自堆放一般工業固廢的處罰;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處罰;對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處罰;對一般工業固廢不規范貯存的處罰;對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處罰;對未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處罰;對轉移工業固體廢物未運行電子轉移聯單的處罰。 7.工業噪聲:對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處罰;對廢水、廢氣、噪聲超標/超許可濃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8.污染源在線:對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處罰。 9.應急預案:對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處罰。 10.臺賬記錄:對未建立有關臺賬制度的處罰。 11.生態環境服務:對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提供生態環境服務或者在有關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處罰(包括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12.其他:對企事業單位單次罰金較少的處罰;其他處罰(當事人涉案建設項目或涉案污染工段整體關閉)。 (二)統一違法所得沒收處理情形 清單中的涉案行為有違法所得,且有明確受違法侵害的善意第三人的,鼓勵當事人向第三人作出合理補償或賠償。補償或賠償經第三人確認后,原則上不再予以沒收。 (三)新設執法觀察期制度 對符合免罰情形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在短期內整改完成的,給予當事人一個相對較長且合理的整改時限進行整改,執法觀察期制度不計入辦案期限。 (四)統一“首次被發現”的認定 所有免罰案件均應符合“首次”的條件。原違法行為處理決定超過2年再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首次被發現”。 四、實施時間 自2024年9月16日起施行,《嘉興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嘉興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嘉環發〔2022〕70號)同時失效。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解讀人:政策法規與宣教處 聯系電話:0573-82159510 |
|||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